发布时间:2023-03-20 10:13:52 来源:网络 浏览量: 作者:
高楼脚下的冤情
板上钉钉成虚幻
2001年12月24日,投资人李琼与吴玉珍〔以下简称李、吴〕因铜仁招商引资与贵州省原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合同文件号为铜市土让字[2001]25号。合同约定:出让给李琼、吴玉珍位于铜仁市火车站站前规划小区(即站前B区)的宗地,面积为666.666平方米,其中李占60%,吴占40%;土地出让金85万元。受让方在2001年12月25日前缴纳68万元,剩余17万元在出让方交付土地时一并支付;出让方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交付受让方使用。 2001年12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铜仁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下,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公证书号为2001..175,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铜仁市公证处GF-94-1001。
2002年,李琼、吴玉珍两人以铜府土(2002)22号文件取得了铜仁火车站前B区出让土地666.67m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一份,文本型号为GF-94-1001,合同编号为铜市土让字(2001)25号。其中李占60%,面积为400m,吴占40%,面积为266.67㎡,地价127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李、吴向出让方实时缴纳了6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合同公证变废纸
计划没有变化快,公证合同变废纸。合同签订了,土地出让金交付了,一次与政府部门的交易看似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双方皆大欢喜,李、吴二人在家满心欢喜地等待着政府方面传来好消息。谁知这一等就是21年,出让方却一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转眼来到了2008年,因火车站站广场片区原规划的7个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调整,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另作出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火车站片区土地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铜府函【2008】109号:收回了原出让给李、吴的火车站站前规划小区(即站前B区)的宗地,让受让方一下子傻了眼。
2009年3月27日,政府向李琼新作出《关于对李琼在火车站B区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回复》:将李、吴二人购置的B区土地按照1:1.47的标准置换补偿到D区374.4平方米,不足的213.6平方米补在F补。其中李琼占60%,置换到D区面积为374.4㎡,不足面积由F补区置换补足213.6㎡;吴玉珍占40%,置换到D区面积为249.6m,不足面积由F补区置换补足142m。
原合同变更了,新补偿出台了,看来一切都合情合理,向着好的方面转化。然而,政府向李吴二人交付了D区土地,而F区补足土地却一直未与交付。
2010年11月15日,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向李琼作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吴玉珍李琼置换用地的批复》铜府地【2010】32号,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决定:因火车站广场规划调整,收回原出让的B区土地,并对李琼给予补偿,即按1:1.47的标准进行土地补偿,将B区土地置换到D区374.4平方米,不足的面积在F补区置换补足213.6平方米。
2011年7月24日,政府召开关于处理火车站遗留问题的专项会议并形成处理方案,根据原铜仁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作出《关于处理火车站片区遗留问题的征求意见函》铜市国土资函(2011)87号。2011年7月27日,政府牵头组织包括李、吴在内的A区和F区购地户召开关于处理方案的会议。会议上,政府就《关于处理火车站片区遗留问题的征求意见函》告知购地户,可以选择异地置换土地,或者选择以房就地置换,若对该2种处理方案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2011年,火车站遗留问题形成处理方案后,已将方案付诸实际行动,为落实就地还房的方案,政府将F补区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给湘成房开公司,并于2011年8月15日,与第三人湘成房开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出让的条件是无偿提供F补区土地上1702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给政府,用以解决用地遗留问题。故此,在此次会议后,用地户未再要求政府交付土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是耐心地等待着政府履行房产修建好之后的就地还房行为。 然而,这一等就长达8年,用地户一直在等待政府的履约。出人意料的是,2019年2月12日政府却再次毁约,通过2份收回决定和补偿决定,否认早已形成正式文件的2011年的处理方案。一而再,再而三的毁约行为,让合同、公证这一严谨的约定成了一张废纸,让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再受损,严重侵害了受让方的权益,让用地户心寒不已。
盼“君”归期未有期
要求政府向用地户交付位于铜仁火车站北侧广场路口3号楼正面地面一层商业门面213.6平方米,及商品房住宅427.2平方米,或购房款等值的货币,这是用地户唯一的要求。该请求根据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原市政府二楼一会议室市人民政府召开处理火车站站前出让土地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对过去处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1、同意A区12户购地户按1:1.47:1:1.09置换补偿到A补的方案。 2、李与吴在B区的土地为一份宗地合同,统一按A区1:1.47的标准置换补偿在D区,不足的面积按此标准调在A补、F补区或在花果山广场安置区、沙子坳安置区,予以补足。具体位置补偿按照宗地合同,李占60%,应分得补偿置换面积为588m。但在D区农行退出的土地上,已处理给了吴249.6m。为此,李在D区的实有面积为374.4m,具体方位是从火车站房补到处理给吴到D区的边界止,再向外延伸到D区进口与高志伟用地处16m(临街进深)x23.4m(开间)=374.4m,不足的213.6m补在F补,(面向火车站站房)由里向外,里接吴,外接F补20m(临街进深)x10.68m(开间)-213.6m。
用地户与政府之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政府先是将合同约定的B区置换到D区和F区补,后又决定将F区补的地块统一开发就地还房,以解决购地户土地的遗留问题,并交付第三人湘成房开公司实施修建还房。政府一再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用地户一再配合,同意政府的2次变更。谁知这一计划再次落空,简单的要求再次变成了奢望 ,直至21年未果。 尽管用地户多次请示,要求政府依法解决土地置换、还房的遗留问题。政府的处理方式却是久拖不决,差强人意。一个具体明确,指向唯一,简单明了的要求,至今却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遥遥无期,真是“盼君归期未有期”。
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
一桩由士地引发的胡子案,返阴复阳,为什么长达21年都没有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既有政府签署的正式合同文书,又有公证机关所发的的公证在手,可合同硬是落实不下去,公证机关的公证成了一张废纸。政府文件发了那么多,协调会开了n多次,解决方案设计了那么多,可问题就是解决不了。政府行政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毁约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失信于民,让公证机关诚实守信和要求信誉受到伤害,让国家行政机关权威性受到了严重践踏,亦让广大的投资人身心疲惫不堪,心寒凉凉,在煎熬中等待。维权之路漫漫,问君归期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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