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9 09:09:09 来源:源雯法律咨询 浏览量: 作者:文/朱俊燕
文/朱俊燕
近年来,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在市场竞争中,民企面临着生存困境和发展难题。为保障民企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民营企业保护条例》。
今年3月,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然而,近日,南京一家民企向有关方面反映:自身已经获得专利的产品知识产权疑似被山西省属国企外流,该省国有资产同时也涉嫌流失。
他们希望对方能够书面承诺别要将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外泄,另外归还对方违约拆卸下来的设备。
三方共赢的合作
南京峡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12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水节能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冷却塔及部件、环保节能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维护及销售;水轮机、水泵、管件、阀门、金属材料、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研发、销售、维护及生产。
据投诉材料称:
前几年,南京峡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与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山西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空分、气化净化循环水冷却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等几份合作协议。
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节能改造资金,由丙方提供技术、设备、施工及维护,共同为甲方的循环水系统做节能改造。三年合同期内单台冷却塔节电收益为223.44万元,4台节电收益合计893.76万元。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按照经测算认可的节电量,按比例分享节电收益(乙方向丙方一次性先行付款,按折扣买断丙方三年的收益,除质保金外)。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待合同期满后进行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此后产生的节电收益归全部甲方。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模式进行节能减排项目,是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常规操作方式,三方采用的合同也是参照C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版本,该项目的目的是既能为企业(甲方)减少能源消耗又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减少用电成本)。
合同中规定的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和丙方共同所有;按照合同测算的比例,三方分享投资收益;“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生产的收益也全部归甲方等条款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三方自合同签订后,项目一直运行正常,也实现了项目本身的目的。应该说,这本是一桩三方共赢的合作。
风云突变的后来
据南京峡谷公司称:
近期我们在准备给设备做正常的维护保养时却发现了一系列不正常的情况:有关合同签订方涉嫌对南京峡谷知识产权的侵犯,也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按照合同的约定,南京峡谷能源公司做为设备和技术的提供方(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维护保养工作(质保期外提供有偿服务)。
今年4月初当我方人员到项目现场,即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空分、气化净化循环水冷却塔时,却发现原先的4台经节能改造后的冷却塔,其中有三台被拆除了(这三台都是我司新研发的技术,即加装助力电力,其目的是夏季提高转速以更好的提高温降效果,除夏季其他季节可发电提高节能收益,该项新技术是免费在甲方处使用),并恢复成节能改造前的纯电机塔,而且原先的一部分设备不见了,另一部分有和其他同行的产品组合在一起,用在其他的系统中。
经我方向设备的具体使用单位了解,他们也不知道正常使用的设备为何被拆除,为何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的状态,拆除后的设备到哪里了,后经多方了解,我们知道另一家西安某公司拆除了原设备,并换装了自己的设备。
但因无法使用或使用效果不好,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只能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的状态。而且又把我司的助力电机和加装在他们自己的水轮机上并在其他系统使用,但实际节能效果还不知。
疑点重重的追问
峡谷公司称,就此情况就产生了以下几个疑问:
1、是否触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呢?
4台设备为什么采用新技术的3台被拆除,而且拆除后为什么把我们的电机与据说是西安企业的水轮机重新组合后装在一个新的系统的冷却塔上,我们认为这是在为仿造新技术做技术参数的收集,同时我们被拆除的水轮机也不在现场,经我方要求返还后,设备已被拆解;这又涉嫌对我方设备及技术的测绘和仿制。
合同规定了项目的知识产权归丙方所有,而且就此设备及技术我公司也申请了专利,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授权,同时申报的发明专利已经公布并在实际审查中,如果以后我们在市场中发现相同的产品,且产品的技术来源于甲方或乙方,我司将提起司法保护。
2、为什么要终止原合同?
在我方得知设备被拆除且不知去向后,乙方主动给我司发函,要求终止原合同并提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对于我方来说私自拆除设备按照合同第10.2条款规定,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提前终止合同,就提前解除了无偿售后服务的责任(5年),还能提前收回质保金(原日期:2023年10月),既能追责索赔又能提前免责,倒不失为一件好事——但甲乙双方做为国企来说,解除对方的责任,加重自己的责任于情于理都无法解释,这又是为什么?
3、原来的合同为什么停止履行?是设备有故障或有缺陷而影响到生产吗?
因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在合同期内,大部分的收益都由我方收取了,甲方(本项目还包括乙方)只有很少一点收益。真正的,全部的节能收益是在合同结束后才归甲方和乙方,还有几个月甲方即将产生收益时,为什么把正常使用的设备拆除呢?
如果是因为设备原因,但我方从未接到设备需要维修的通知,乙方来函也认可“合同履行效果良好”;按正常逻辑即使发生这种情况,甲方或乙方首先也应该向我方追责,并由我方维修处理,如有损失还要由我方承担。
如果是晋煤公司采用更加先进的节能技术,对全公司进行节能改造,那为什么在拆除后,又还在其他系统中更换同行的主机而使用我们的助力电机呢?(有现场相片为证),据悉在原系统中也是更换的主机,但由于实际运行效果不好又再次拆除。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实在解释不通,除非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4、原来的设备到哪里去了?有国有资产流失吗?
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和丙方共同所有,待合同到期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目前还在合同期内,甲方和乙方为什么在不通知做为资产共同所有人丙方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呢?
而且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设备现在何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资产所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甲方、乙方或者第三方秘密窃取财物是否算盗窃呢。而且设备无论是在乙、丙方共同拥有的名下,还是即将转移到甲方名下,设备的价值中(合同中明确,设备单台价值175万元*3台=525万元),除我方拥有的部分还都有部分是国有的。
而且除了设备本身价值外,这才用了2年多,按照15年的使用周期,未来12年的单台冷却塔节电量也有近900万元,3台节电收益就是2700万元,这些损失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综上所述,此事疑点众多,很多事不合常理也无法解释,我们知道晋煤华昱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党纪国法等制度都很完善,故望有关单位能查明真相给我们也是给国有出资人一个交待。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所有细节、情节和文字、图片,未能一一核实,对于真伪文章作者不做结论。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涉案各方人士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3个小标题下的内容全部引用自投诉者的书面材料,仅代表其观点,与发布者无关,不代表发布者立场。
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作者全部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和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发布者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涉及的任何法律责任与发布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