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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芦溪镇何某等八名“村霸” 判了!

发布时间:2021-01-08 17:26:11    来源:今日顺庆    浏览量:   作者:南充家乡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霸不除,民心难安。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0年7月28日由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的芦溪镇坪房子村何某等八人恶势力集团案作出书面审理,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某等八人恶势力集团案庭审现场

  该案作为一起非常典型的“村霸”“村伞”违法违纪案件,顺庆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28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对集团首恶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3万元,严某荣等其余七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处罚金2.5万元至6000元不等,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受害人相应受损资金的判决。


何某等八人恶势力集团案庭审现场

  “市中院依法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不仅打掉了芦溪镇坪房子村的‘村霸’集团,铲除了‘村伞’干部,还有效维护了基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安宁。”

  顺庆区“扫黑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成功办结,为该区各单位尤其是基层村、社区干部形成了警示教育,既有效巩固了基层政权堡垒,也彰显了该区在“打伞破网”工作中,坚决打击群众身边黑恶势力、斩断伞网利益链条的坚定决心。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 顺庆公安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芦溪镇坪房子村3社何某、严某某等八人利用村民代表身份,长期对该村多名群众进行敲诈勒索。

  接到群众举报后,顺庆公安分局立即联同当地派出所干警对坪房子村受害群众进行私下询问和调查取证,但部分受害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出面指证,令办案民警无所适从。为推进案件办理,顺庆公安分局当即决定将该线索反馈给顺庆区纪委监委。顺庆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接到线索反馈后,出于敏锐的职业嗅觉,认为何某等八人如此肆无忌惮、胡作非为、嚣张跋扈,导致该村受害群众不敢出面指证,该村村干部可能存在不作为现象,甚至可能有“撑伞保护”的嫌疑。

  同年6月,顺庆区纪委监委当即与顺庆公安分局成立“坪房子村案”专案组,展开对该线索的摸排和侦查。

  在坪房子村,专案组向群众亮明了共产党员和纪检干部、民警的“双重身份”,逐渐打消了群众的顾虑,赢得了村民信任,村民纷纷向纪检干部、公安民警实名举报何某等八人在该村犯下的系列恶行。至此,以何某、严某荣为首的八人犯罪集团终于全部浮出水面。

  经调查,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以何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土地增值为由,多次向在该社修建房屋的某村民勒索钱财(该村民的建房土地于1993年购买),并以施工阻扰和威胁恐吓,被逼无奈,该村民向何某等人缴了一笔10万元的所谓补偿款。尝到甜头后,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何某等八人如法炮制,打着为该社集体索要赔偿的名义,继续以阻工、威胁等方式,向在该社修建房屋的非本社群众索要钱财,先后从7名群众处索要钱财共计35万余元。

  何某等八人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4日,嫌疑人何某、严某某、严某胜、吕某某、范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归案,另二名嫌疑人蒋某某、顾某某也投案自首。

  在走访调查及对何某等人抓捕审讯过程中,经多名受害人证实及何某等人供述,何某等八人在敲诈勒索受害群众钱财过程中,时任坪房子村党支部书记庞某某、村委会主任吕某某与村会计赵某某均有不同程度“出场撑腰”“站台撑伞”,支持、纵容、默许和庇护何某等人恶行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还收受双方钱财。

  2019年8月30日,区纪委监委正式对庞某某、吕某某、赵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

  经审查证实,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庞某某、原主任吕某某、原会计赵某某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定,支持、纵容该村何某等八人对群众敲诈勒索,为何某等人站台撑腰、从中捞取好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019年9月,顺庆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庞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吕某某、赵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何某等犯罪集团中,何某、严某荣、范某某、陈某某四人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均被开除党籍,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对该镇时任分管国土、城建工作的相关领导就监管不力问题严肃问责。

  2020年3月9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严某荣、严某胜、吕某某、蒋某某、顾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八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于同年3月12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于同年7月16日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


何某等八人恶势力集团案庭审现场

  2020年6月1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在阆中市看守所设立临时法庭,依法对何某等八人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同年7月28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再次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审理中,法院依照“两高两部”关于恶势力标准认定的法律法规,认为何某等八人经常纠集一起,长期在坪房子村范围内,以语言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对各被害人多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是典型的恶势力集团犯罪。其中,何某在该集团历次犯罪活动中,负责召集、组织其他被告人对各被害人进行滋扰、威胁、恐吓、收钱等行为,发挥了主要策划和指挥作用,是该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严某荣在部分犯罪活动中也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是该集团重要成员,系主犯;其余6人在历次活动中都不同程度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系其他成员。

  最后,顺庆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认罚行为以及危害社会情节轻重等,依法判决该集团首恶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3万元,判决严某某等其余七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处2.5万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受害人相应受损资金。

  宣判后,何某等八人对判决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作出二审书面审理,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顺庆全媒体 记者 吴雍)

  来源:今日顺庆,发布:南充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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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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