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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山东原市公安副局长落马前,受贿“制造冤案”

发布时间:2024-07-06 14:31:21    来源:源雯法律    浏览量:   作者:

  编者按:

  近日,年逾七旬的山东教育界著名人士田冰女士一案引人瞩目,有关人士近日给我们发来了申诉状。

  因为编者当时不在现场,也不是事件当事人,没有经历事件全过程,无法得知申诉状内容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文字是否全部属实和反映了事实真相,所以我们决定基本原文转载立此存照,希望能够得到相关当事方的回应,同时呼吁主管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各方以公平公道。

  石翠杰充当杜某保护伞插手制造冤案专项分析

  原审法院对石翠杰案卷中杜某行贿、石翠杰受贿插手田冰挪用资金案的证据视而不见,不予以审查与理睬,致使侦查监察机关漏失追查此错案形成的重要事实线索,剥夺了申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回避导致对田冰案干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申诉人田冰通过辩护人调取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初字第74号石翠杰案卷中与田冰挪用资金案相关的证据(检查院侦查卷),即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是无争议的。

  杜某为了让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石翠杰错办田冰一案,在石翠杰妻子翟某购买其永胜公司新世纪花园门面房和石翠杰情人黄某购买公寓时进行利益输送,并安排人陪同石翠杰的妻子翟某和女儿石某去澳大利亚旅游,所有境内外费用都由杜某提供。石翠杰明知杜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取房产利益价值上百万元好处,为杜谋取利益,督促下级公安办案人员抓紧办田冰的案子,干预插手错把田冰民事案件办成刑事犯罪一案,按杜的设想田冰的案子办快了、办完了,使得杜非法侵吞了乔羽学校新校的所有权益。对石翠杰直接操纵田冰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的事实,申诉人田冰早已向原审法院并通过各种正当渠道据实就涉及本案杜与石翠杰权钱交易的事实作出举报。

  1、2014年10月24日,杜第8次询问笔录:

  问:根据物价部门的鉴定结果,你们公司卖给石翠杰(石某名义)的这套门面房价值是1616915元;卖给黄的这套门面房价值722195元……

  从案卷可见,石翠杰通过特定关系人妻子翟某花了60万元从请托人处获得门面房。杜仅这套门面房及石翠杰情人黄某买公寓和妻女去澳大利亚就向石翠杰变相行贿一百多万元。

  2、2014年8月23日,石第9次讯问笔录:

  问:根据我们调查,翟某去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这套门面房的房款时,杜安排他公司的财务人员,分两次给翟某分别开具了20万元和30万元的两张交款收据,但翟某并没有实际出资交纳这两次钱,后来翟某又交付到开发公司60万元,公司给翟某开具了60万元的收据,从该交款手续及翟某的供述中,杜明确的给让利了50万元钱,这个利益是给翟某的还是给你的?

  答:是杜给我的,与翟某没什么关系。

  问:你从杜那里购置这套门面房,杜月野为什么给你那么大利益的让利?

  答:杜与济宁乔羽学校的时任校长田冰因为生意上的事发生纠纷,田冰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被高新区公安分局查办,杜让我给高新区分局的办案人员打过招呼。

  通过,石翠杰上述笔录可知:石翠杰明知杜有具体请托事项,取得杜门面房那么大利益的让利,便利用干预办错案的权力来进行利益交换,如笔录所说“田冰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被高新区公安分局查办,杜让我给高新区分局的办案人员打过招呼”,石翠杰明知“杜与济宁乔羽学校的时任校长田冰因为生意上的事发生纠纷”却故意办成了刑事案件。

  3、2014年9月22日,石翠杰第18次讯问笔录:

  问:那三十六万元首付款,当时你家里出这个钱了吗?

  答:没有。在这个房子上我们就后来还了那八十四万元的按揭贷款,其他的钱没再交。

  问:杜少收或垫付其中的三十六万元算是给予你的优惠让利这个好处,他为什么要给你这部分好处费?

  答:在2005年我交房款前后那段时间,当时杜和乔羽学校的校长田冰因为合作办学产生纠纷,两个人闹的挺厉害,杜向我谈起过他和田冰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事,在2005年5、6月份的时候,高新区公安分局对田冰进行了立案调查。杜找过我,让我给高新区公安分局的领导打招呼,让他们加快办案的速度。我就给当时的高新区公安分局的局长仲某打了个电话,“田冰的案子,杜找我好几次了,让我给你打个招呼,把田冰的案件加快侦查进度。

  问:当时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田冰的案件,杜为什么想通过你给高新区公安分局打招呼加快办案进度?

  答:当时我听说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田冰这个案件,是市里领导压下来的,这个案件因田冰与杜的利益纠纷而起,杜当时就想着抓紧把案子办完对他有利,按他的设想田冰的案子办理快了,他的利益就能维护住了。

  从石翠杰这份笔录并结合其第8次询问笔录可以知道:石翠杰以儿子石某名义买的这套门面房价值是1616915元(评估价),而并没有支付三十六万元首付款,石翠杰妻子翟某分别从杜那里共取得50万元白条顶购房款,石翠杰只还了八十四万元的按揭贷款,即这一套门面房杜行贿金额是86万元,石翠杰受贿86万元。杜行贿通过石翠杰维护其利益,石翠杰在收到好处后,实施了影响力,插手田冰一案的错办、快办,石翠杰在笔录里明确这是收了好处费后给杜月野办事,把“田冰与杜的利益纠纷”民事案办成了刑事案,这样杜“利益就能维护住了”。

  4、2014年10月16日,杜第2次询问笔录:

  问:你当时为什么要给黄某打这张欠条?

  答:因为这件事石翠杰出面了。

  问:你们公司和你个人当时欠黄某的钱吗?

  答:当然不欠,我给黄某打这张欠条,是为了方便她到财务上减免部分房款用的。

  问:黄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怎么交纳的房款?

  答:肯定有部分贷款,其他房款是分几次付清的,其中就我打给她这张欠条,这张不存在的欠条抵消了部分房款。

  问:你为什么要低价卖给黄某房子,又减免了部分房款?

  答:我和黄某不熟悉,由于石翠杰的出面,他当时是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再说我当时也想和石翠杰搞好关系。

  从杜这份笔录并结合2014年10月24日杜第8次询问笔录可以知道:杜卖给石翠杰情人黄某的这套门面房价值722195元,黄某实际出资是58万元,石翠杰这一笔受贿了142195元,加上石翠杰妻子翟某上一笔受贿86万元,共计1002195元。

  5、2014年10月24日,杜第6次询问笔录:

  问:你当时为什么找石翠杰帮忙处理这个案子?

  答:石翠杰当时是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经侦工作,田冰案子正好属于这种类型案件,所以我找到了他。石翠杰答应的倒是很好。说是要催促高新区公安分局,让他们加快办案进度。

  通过杜该份笔录及石翠杰的上述笔录证实,杜有具体请托事项与石翠杰的济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职位地位、影响力及石翠杰事实上进行操纵办案事实相印证。

  6、2014年10月24日,杜月野第7次询问笔录:

  答:翟某和我们公司的聂某一块去澳大利亚参观考察过几天。(翟某是石翠杰的妻子)

  问:翟某回来是否给你提及这次去澳大利亚的费用?

  答:没有。

  通过杜该份笔录可以证实,杜月野有具体请托事项需要时任济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翠杰,杜通过输送利益的方式腐蚀石翠杰,杜安排石翠杰妻女去澳大利亚旅游,其费用是杜支付的,杜向石翠杰家人变相行贿,是为达到治罪田冰的目的。

  7、2014年10月21日,仲某(原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第1次询问笔录:

  问:关于田冰的案子,石翠杰给你打过招呼吗?

  答:2007年初,我们高新区公安局对田冰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印象中石翠杰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让我们局加快办案进度。田冰这个案子当时很棘手,市里很重视。

  通过原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仲的笔录,结合石翠杰讯问笔录口供和杜笔录,这些证据已形完整证据链。证明:杜通过向石翠杰行贿的方式,石翠杰通过其妻子和情人接受好处,金额高达上百万元之巨。申诉人田冰曾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石翠杰不仅与杜勾结串通办案,而且多次与办案人员魏某、潘某、陈某等接触,参与指使办案,干预办理田冰案导致错判。

  以上笔录证据证明:石翠杰的行为符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石翠杰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帮助杜实现了不法利益。杜向石翠杰行贿制造冤案,犯罪事实清楚。

  8、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综上,石翠杰通过特定关系人妻子翟和情人黄从请托人处获得门面房与公寓。杜通过用低价门面房及石翠杰情人黄买公寓及空白借条抵帐,安排石翠杰妻女去澳大利亚免费“考察旅游”等形式输送利益,向石翠杰变相行贿一百多万元,并最终达到非法目的,致田冰蒙冤入狱,杜侵吞了民营乔羽学校(即乔羽小学)巨额资产。

  无容讳忌,正如田冰叩问!杜十七年前围猎一小伙贪腐官员,不只限于司法干警,警商勾结串通制造的涉黑、涉腐、涉民营产权的田冰冤案。至今在济宁不能“见天”,法律的公信力何在?石翠杰“落马”暴露出因田冰案非法交易的“一百多万”,只是杜此案行贿中的“冰山一角”,但对法律的破坏力,还能置之不理吗?!

  杜“多次、向多人行贿”腐蚀干部之事实铁证如山!对田冰案中的杜行贿还会“网开一面”吗?!申诉人一直在抗争,一直在申诉,争的是田冰代持股的学校公共权益!是校长职务行为,不是田冰个人行为,更不是个人利益!而石翠杰等一小伙贪腐官员为了个人私益,故意扭曲事实,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替杜非法侵吞乔羽学校新校的资产充当保护伞、帮凶,把乔羽学校新校巨额资产“运作”给杜非法所有。

  简言之,原一、二审法院对田冰这个事实清楚、无罪证据充分却因法外因素导致法律全线失守,彻头彻尾置法律事实于不顾,有错不纠、错上加错,枉法裁判田冰有罪实属顶风办案、违背现代法制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与最高领导人倡导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法治思想背道而驰。

  在贵院审查田冰挪用资金申诉案的同时,向贵院申请:对石翠杰及杜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进行类案检索。

  辩护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国山

  2023年8月6日

  (注:全文俱来自第三方提供,不代表编者立场,转载发布此文是为了追求真相,抵达事实。)

  编后记: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诸多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涉案各方人士和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舆论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践行最高领导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田冰女士遭遇的这起案件,最终会有什么结果,社会大众拭目以待。

  前期报道:

  为了读者全面了解案件过程,平衡双方观点,编者搜集此前关于此案的一些文章,网络搜索可见,网址附后。

  1、《乔羽学校刑案:田冰12年旧案今重审,期待公平正义结果!》

  https://www.163.com/dy/article/EVFSLGK90521S5I4.html

  2、《济宁田冰案发回重审两年后首次公开审理》

  http://www.shiye007.com/ReadNews.asp?NewsId=3247

  3、《雕塑心灵──记田冰和济宁师范附小的教育改革》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DJY200025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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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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