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1 10:50:25 来源:凤凰资讯 浏览量: 作者:祁红娟
“在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以欠付租金为由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给我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几经诉讼屡受挫,维权之路坎坷多。恳请有关部门明察善断,秉公办事,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5月5日,家住北京海淀区唐家岭的乔彦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4年4月18日,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委会将其位于翠湖小区东侧、湖北路南的约80亩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魏某。2010年4月8日,上庄村委会与魏某和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流转协议(代合同)》。该协议约定,由金翠湖公司承包位于金翠湖小区东侧80亩土地,租期20年。该合同签约时流转丙方为乔彦明,2014年11月经上庄村委会和魏某同意,由金翠湖公司利用上述流转土地进行项目运作,同时上庄村委会、魏某、乔彦明均同意将流转协议丙方变更为金翠湖公司,但各方不再另行签订转让协议,由上庄村委会、魏某和乔彦明在各自持有的原流转协议丙方处加盖金翠湖公司公章。
在上述《流转协议(代合同)》履行过程中,魏某以“乔彦明作为接受土地流转一方经营该地块并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乔彦明据理力争,但几经诉讼,却屡次受挫。申请人乔彦明与被申请人魏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字22392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 (2018)京01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京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
2017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乔彦明与被申请人魏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中,原告魏某主张乔彦明作为接受土地流转一方经营该地块并欠付租金,但是其隐瞒了2014年11月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已从乔彦明处受让该土地承包权这一重要事实,因此魏某对其所提供的流转协议中金翠湖公司已经加盖了公章没有向法院做任何说明和解释。而实际情况是,2010年4月8日三方签订合同时,由于金翠湖公司正在做公司变更,公章未下来,乔彦明先签的字,在公章下来后在三方合同上盖的金翠湖公司公章。
然而,本案主审法官李某某对于合同中如此明显和重要的细节却视而不见,庭审中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形式的询问或调查,同时并未核实魏某实际收到的承包费,就判令解除该合同,同时认定乔彦明已付承包费30万元,欠付承包费25万元。而在金翠湖公司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魏某承认收到了承包费50万元,该数额高于该案一审认定的魏某所收承包费,该土地承包费实际欠付额只为5万元。
在本案中,李法官对原告的送达程序上也存在严重问题。接手本案前不久,她已审理了乔彦明一起案件,知道乔本人的电话及经乔本人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并曾向该地址进行了有效送达。但李法官在本案中,却根据乔彦明在海淀法院另一案件中已确认不再使用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该不再使用的送达地址是由海淀法院上地法庭的另一个法官提供的,乔彦明在金翠湖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已经申请该法官回避),在该地址无法找到乔彦明时,李法官在已知乔本人电话和地址且曾联系过的情况下,却不再与乔彦明进行联系也不按程序进行公告送达,而是于2017年8月7日直接开庭。按照工作程序,对于上述送达情况,法官应在开庭前进行记录说明情况,但是直到本案开庭当日,李法官才对上述不正常的送达过程包括未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做了一份十分简单的工作笔录。
期间,在2017年3月17日,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利用金翠湖公司承租的海淀区上庄镇翠湖北路南侧、上庄路西侧的4.1864公顷用地,共同推动“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的长期发展。
正当奇想飞航公司与金翠湖公司积极履行合作协议时,却被告知法院判决解除金翠湖公司与魏某和上庄村委会的协议,由乔彦明(实际为金翠湖公司)向魏某返还该块土地。奇想飞航公司法人代表郭正雄表示,该公司一向遵守法律,尊重司法,但金翠湖公司返还土地,必将严重影响该公司在该地块上正在顺利进行的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项目,极大地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有关部门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深入调查,审慎处置,并与法院进行沟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新要求,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恳请有关部门明察善断,秉公办事,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祁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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