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8 17:27:04 来源:嘉陵播报 浏览量: 作者: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土地、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成立秸秆禁烧巡查队,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做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的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者和农户。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17-2289100;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日